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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例(二)

Cases Concerning Compensation Disputes for Misrepresentation between Investors and Listed Companie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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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介绍2015年11月,证监会对H上市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立案调查,并下发《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该公司构成《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和误导性陈述行为,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017年4月,多名投资者以H公司构成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要求H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南京中院受理了该批案件,并委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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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投资者》 2019年第1期169-170,共2页 Inves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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