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灸法治病,《内经》中就早已提出,并认为它与针刺治病一样的重要。而且往往能弥补针刺治病的不足。“针所不为,灸之所宜。”正是强调了灸法的重要性是不可忽视的。然而,目前临床医生中普遍存在着重针轻灸的现象,他们认为灸法治病狭窄,对于阴虚实热之证,均不宜灸。那么,灸法治病的适应证到底是哪些呢? 对于灸法治病的适应证,《针灸聚英》作了这样的说明:“一则沉寒痼冷,二则无脉知阳绝也,三则腹皮急而阳陷也,皆灸所宜也。”而《针灸经纶》对灸法更为推崇:
出处
《福建中医药》
1992年第5期53-54,共2页
Fujian Journal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