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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职业风险基金提取与管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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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可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增设“职业责任保险费”明细科目 ,用以核算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而税务部门规定不允许在税前列“管理费用”提取 ,针对这两个规定的矛盾 ,提出如下探讨性意见 :1 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停止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改变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或改向保险公司投保责任保险。 2 如果必须提取 ,则改变会计师事务所现行会计报表的披露方法。
出处 《北方经贸》 2003年第2期101-101,103,共2页 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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