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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亟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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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以下称<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已愈来愈不适应实际的需要,这两条所约束的对象,应从现行的单位扩及到公民个人 (自然人 ),法律责任亦应作适当调整.
作者 张诗翰
出处 《中国牧业通讯》 2003年第02A期54-54,共1页 China Animal Husbandry Bulle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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