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本案情某年7月初,光华设备厂与金明公司对联合生产检验设备进行协商。光华设备厂对金明公司两次提供的设备图纸进行成本核算和工艺分析,并协商从金明公司拉走1和0.2千瓦电动机各3台。双方起草了联营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金明公司提供全套图纸及资料,并指导第一台样机的安装;7月至10月份光华设备厂生产50台检验设备由金明公司销售,每台售价3万元;与该设备配套使用的电动机1和0.2千瓦的各1台,由金明公司负责供应和暂代为付款,并按生产进度按时供货;利润各得50%。
出处
《中国经济快讯》
2003年第3期32-33,共2页
China Economic Week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