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由此可见。所谓虚假广告,是对虚假、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的概括。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两种: 一种是虚假广告。 其内容一般包括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作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宣传。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