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在税务上视同销售处理。按照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如果当期存在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所得税,就应该在当期损益和在建工程之间按某种标准进行分配。 由于增值税实行按月计证,随同增值税一并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只能在月末计算提取,因此,只能在月末调整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调整时最可靠的方法是采用比例分摊法,即按视同销售业务实现的销项税额与本月累计实现的销项税额的比率计算分摊。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期54-54,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