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从事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企业效绩评价质量,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的通知》(财统[2002]5号)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对企业效绩评价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特许资格制度,纳入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以下简称评价师),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资格证书》,经登记后,从事企业效绩评价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出处
《上海国资》
2003年第1期47-47,共1页
Capital Shangh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