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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具体监督管理权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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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北京市<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统一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施行属地监督管理,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为了提高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效率,有效地加强执法监督。
出处 《首都医药》 2003年第5期10-10,共1页 Capital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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