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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 从“取消资格”到“确认无效”——关于主体、证据与法律运用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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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某公司在香港的全资公司(以下称A公司)和在中国大陆某合资控股公司(以下称B公司)同时参加了广州某大型工程项目空调冷水机组国际招标采购“包一”、“包二”的投标。A公司在包一的投标中以4 860 055.00美元中标,B公司在包二的投标中以633 927.00元人民币中标,招标人也分别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之后,另一投标人投诉,称A、B公司有串通投标嫌疑,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作者 黄成军
出处 《长江建设》 2003年第1期57-5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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