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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工作人员承包中挪用单位钱款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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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张某,A国有企业中层干部,2014年被该国有企业委派到下属B国有全资子公司任总经理。2015年,B公司与某私营企业成立C合资公司并占股75%,张某也被B公司委派到C公司任董事长。2016年,因公司经营不善出现亏损,为充分调动积极性,A国有企业同意下属B公司采取承包经营方式,并与张某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由张某全权负责B公司及C公司的经营活动,每年上缴固定数额收益后自行支配。
作者 邢思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纪检监察》 2019年第14期60-6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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