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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受贿所得委托行贿人投资收益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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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柳某,某市副市长,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私营企业主尤某谋取利益。2016年,柳某与尤某商定,尤某出资200万元为柳某注册成立丰美公司,并陆续以购货为名打入该公司账户600万元,实际上该公司并无任何经营业务,系空壳公司。后经柳某安排并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尤某以丰美公司名义开立了企业法人股票账户,将上述800 万元转入并代柳某炒股。后又经柳某安排,尤某将股票全部卖出变现为1100 万元,并转入柳某个人账户。
作者 邢思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纪检监察》 2019年第17期56-5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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