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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关于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情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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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条文】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一)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二)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作者 陆国栋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纪检监察》 2019年第18期56-5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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