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采购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及多方法律主体及相互关系。这里既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关系,也包括监管机构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使法律关系的主体明显呈现出三元法律关系的特点。不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或是社会团体,他们在进行政府采购时,使用的都是财政资金,即国有资产,这一特点决定了政府采购的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主体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法的主体进行准确定位,是理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主线。
出处
《天津滨海法学》
2014年第1期84-97,共14页
Tianjin Binhai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