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存在较大争议。问题的解决必须坚持全局观,问题起源于制度设计本身就应用法律思维去寻找解决方案,不要将法律问题政治化。住房所有权人的利益应当得到保护,但'自动续期'并不等于无偿续期。借鉴澳门相关经验,应当改变土地名义上属于国家所有而实际上属于政府所有的现象,明确自动续期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并经过法定程序,自动续期应当续缴土地使用费,但应是象征意义的,可以考虑用'特别捐税'或'年租'取代土地出让金。
出处
《天津滨海法学》
2017年第1期1-9,共9页
Tianjin Binhai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