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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宜修改为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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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A、B、C、D四人分别为某白酒厂的销售人员,E为酒水批发代理商(曾系该酒厂销售人员)。A、B、C、D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赠与客户的赠品酒占为己有,分别多次将赠品酒卖给E,并分别与E达成只要有赠品酒E均予以收购的协议。E之前做过销售,知晓酒厂销售人员私自将赠品酒据为己有并出卖变现的“惯例”。经查明,A共出售给E价值8万余元的赠品酒,B共出售给E价值约4万元的赠品酒,C共出售给E价值约5万元的赠品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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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检察调研与指导》 2017年第5期118-12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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