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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合理配置审查逮捕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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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现行审查逮捕办案期限适用之困境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六条均规定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7日办案期限,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适用困境:(一)办案人员超负荷工作成为常态司法改革后案多人少的矛盾愈发突出,侦监部门干警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如笔者从事侦监工作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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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检察调研与指导》 2017年第6期119-12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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