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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以员额检察官为中心的业务办理决策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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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地方员额检察官办理业务及决策的主体地位还没有完全确立,主体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主要表现在:非员额检察官任业务部门负责人,非员额检察官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综合业务部门没有员额检察官,综合部门入额检察官离岗难以离职仍兼顾履行司法行政岗位职责,非员额检察官替代员额检察官行使案件审核决定权等。上述情况与司法规律、检察工作规律不相符合,不利于确认与落实作为司法体制改革核心的司法责任制,有必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加快构建以员额检察官为中心的科学的检察业务办理及决策体制机制,提高司法规范化水平。
出处 《检察调研与指导》 2018年第1期43-4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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