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问题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案例一】积极施救,警察到达后离开现场是否'逃逸'一、基本案情2017年8月,苏某在河南省某县公路上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汽车,与姚某杰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将姚某杰和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姚某亮撞入河中,造成姚某杰受伤、姚某亮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苏某跳入河中积极救助并打电话报警称有人落水,但没有告知有人落水系自己肇事所致。民警赶到后,苏某便离开了事故现场。事后,民警在苏某家中找到苏某,苏某对其肇事的事实供认不讳,且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
出处 《检察调研与指导》 2018年第4期23-25,共3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