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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聘请的护林员不属于渎职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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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村民委员会聘请的护林员是否符合渎职罪的主体要件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笔者结合办案实践,浅析自己对该问题的认识。森林管护工作及护林员一职来源于森林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各级政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签订目标考核责任书的形式,将森林管护工作任务层层下达,一些地方的管护工作落到了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工作安排的形式与有林地的生产队队长或者社员代表签订森林管护责任书,将森林管护工作落实给生产队队长或者社员代表。而担负起该项工作的生产队长或者社员代表则成为了'护林员'。
作者 郑建
出处 《检察调研与指导》 2018年第4期127-12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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