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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中的“行凶”建议尽快作出明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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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8月发生的江苏昆山'持刀砍人反杀案'受到社会极大关注,最终司法机关认定死者刘某系持刀行凶、于某系正当防卫。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文中对'行凶'一词定义的模糊,导致了对'昆山持刀砍人反杀案'定性的纠结和困惑,而这种纠结和困惑,又直接牵动着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和担忧。因此,对'行凶'一词的概念应当进行明确解释,作出更为清晰的界定。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款在我国被称为特别防卫条款,是公民对特定严重暴力犯罪依法行使特殊防卫权的法律依据。
作者 冯强
出处 《检察调研与指导》 2018年第6期121-12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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