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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银行通过信用卡发放的“万用金”不宜认定为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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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类似浦发银行'万用金'等信用贷款业务在各银行中普遍存在,其贷款通过信用卡平台发放和偿还,数额却远超信用卡授信额度。该类业务用户群体庞大,难免会出现持卡人未能及时还贷的情况。而对于经两次有效催收仍不归还的,是否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未归还的'万用金'数额是否应计入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数额,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认为,'万用金'并非从信用卡内透支的信用额度,其本质是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独立民事贷款,持卡人使用该贷款后未按约定偿还,应由民事法律关系调整,不应属于恶意透支行为。如将该类贷款业务视为信用卡基本功能内的信用贷款,不能及时还贷的持卡人按照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定罪科刑,则显得谦抑不足。
作者 刘晓溪
出处 《检察调研与指导》 2018年第6期123-12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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