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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凉市对员额检察官办案监督情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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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一轮司法改革尤其是司法责任制的全面实行,赋予了员额检察官在其职权范围内的案件决定权,突出了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较之传统办案模式,改革后的检察官自主决定权明显增加。权力的增加对加强监督制约、保障案件质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对检察官的办案监督,确保案件质量,提高检察公信力,2018年8月至9月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了对检察官办案进行监督制约情况的调查,总结了对检察官进行监督制约的成功做法,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监督制约的建议。
出处 《检察调研与指导》 2019年第2期58-62,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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