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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环境资源案件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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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长三角地区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证成现行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高度重合,具有较强的地域局限性,导致在确定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的管辖时存在诸多问题。长三角地区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是解决该地区跨行政区划环境治理问题的有益探索,亦是加强长三角地区司法保护协作的应然举措。
作者 朱伟 桂林
出处 《检察调研与指导》 2019年第3期43-4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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