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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井“看守工”与他人勾结盗窃原油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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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张某系某劳务派遣公司派到某国有石油公司的劳务人员,石油公司让其负责某个油区的6-6、6-11、6-35三个相邻油井的日常安全看守及油井加温工作。2013年11月至12月,尹某等6人预谋从6-6油井(该井储油罐出油鹤管阀门未装防盗箱阀门,裸露在外;6-11、6-35井储油罐出油鹤管阀门均装有防盗箱并上锁,钥匙在押运员处)盗窃原油,尹某找到张某商定,尹某等人来盗油时张某待在屋内不出来阻拦,亦不予报警,事后分给张某好处费。
作者 何玫莉
出处 《检察调研与指导》 2019年第4期45-4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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