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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背景下“追责案件”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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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官、检察官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即司法人员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错案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11种故意违反诉讼程序、造成严重后果和8种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追责的情形。落实司法责任制,必须准确区分错案与追责案件。在'错案'的基础上,如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主观要素,就是'追责案件',应追究司法责任。
作者 邱伯友 刘康
出处 《检察调研与指导》 2019年第4期51-5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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