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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方法教育之提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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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意识的缘起笔者曾以助教的身份参加过两次刑法总论的课堂教学,其中第一次课程是为非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的通选课,而第二次课程的参与者则是在职法律硕士生,后者多半为法学本科出身并已有多年司法实务经验,甚至包括一些供职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官和检察官。通过这两次的经历。
作者 吕翰岳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4年第2期11-14,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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