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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己受贿无关联之人被查处而主动退赃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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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09年1至9月,某国有公司经理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对方业务单位杨某贿赂共计9万元,并为杨某谋取利益。2009年10月,区检察院因李某所在单位领导涉嫌贪污的事情找李某了解情况,李某害怕收受杨某的钱被发现,遂将9万元退还给杨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收受杨某9万元后又退还给杨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对此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收受9万元后。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4年第2期78-78,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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