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贺某某,男,1964年生,无业;犯罪嫌疑人王某,女,1989年生,无业。2013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贺某某购买了电脑、打印机、钢印机等制作假证的设备以及大量假公章、印模、证书封皮、空白内页等材料,在自己住处——南京市鼓楼区教工新村7幢1单元702室从事制作假证的犯罪行为。同期,犯罪嫌疑人王某通过他人建立了办理假证的网站,并张贴办证小广告招揽生意,再通过犯罪嫌疑人贺某某等制作假证件。两名犯罪嫌疑人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1)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4年第14期52-53,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