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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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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强制医疗是为了防止精神病人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而由特定主体决定对其进行强制性医疗,以期降低其人身危险性、帮助其重回社会的一项特殊制度在我国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缺乏对强制医疗的程序性规定,为了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管理,一些省市纷纷制定关于精神病人治疗与管理的规定,但是这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效力。直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出台(下文称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作者 魏海晓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4年第15期67-69,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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