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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程序中严重危害行为的标准及继续危害可能性的实践把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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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案例启示:强制医疗案件中,对于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理解,司法实践中宜采《刑法》第20条的标准,危害行为未得逞的也可依据行为危害性决定强制医疗。判断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是对未来的判断,不能采用"确定性"而应采取"盖然性"的标准。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4年第16期19-20,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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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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