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案例启示:互联网理财机构非法集资活动的表现形式多样,具有诱惑性、隐蔽性、虚拟性的特点。对于互联网非法集资活动的界定,主要从未获合法批准、承诺还本付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个方面综合判断。在具体认定时,需注意被动、放任传播私募消息的也属"向社会公开宣传";"间接公众"包括亲友、单位员工等特定对象;网贷平台可能构成非法集资共犯;资金池模式募集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基本案情]美国电子黄金投资集团对外宣称是美国佛罗里达州e-gold国际集团下属的综合性投资理财金融机构,其网站物理位置先后设在韩国、美国。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4年第16期23-26,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