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案例启示:2013年盗窃罪司法解释第2条(一)中的"盗窃"应作实质理解,同时需根据前行为的案情综合判断是否有刑事处罚必要性而加以适用。有盗窃前科的未成年人不能适用减半情形的规定。对多次盗窃中"次"的认定,仅需进行形式审查。多次盗窃同样存在未遂。行为人多次盗窃,只要有一次既遂,即可认定为既遂。[基本案情]2014年5月的一天晚上11时至次日凌晨3时,犯罪嫌疑人陈某(17周岁)从某城区滨江路至四环路连续盗窃多辆车内现金,共计人民币1500余元,其中只有2次盗窃到财物,其余多次均盗窃未果。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4年第16期27-28,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