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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执法驾车撞击特定车辆的司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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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案例启示:为逃避执法驾车撞击特定车辆,造成较大数额财产损失的行为因未侵害公务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因未危及公共安全也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此,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基本案情]马某驾驶一辆大众车(经查系克隆出租车)于2013年10月11日晚8时在某路口等候红灯时,被交通执法人员拦住并要求其配合检查。马某坐在车内佯装未听见,不予配合,并意图驾车逃离。执法人员遂要求位于马某车辆正前方及左侧的三辆社会车辆共同围截。马某为逃离现场,驾车数次撞击围截自己的三辆车辆。因无法撞开围截车辆遂企图弃车逃逸,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4年第16期32-33,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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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Hans-HeinrichJescheck),(德)托马斯·魏根特(ThomasWeigend)著,徐久生.德国刑法教科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共引文献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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