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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司法规制“媒体审判”的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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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闻媒体在对公权力的监督制衡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素有"第四权力"之称。在司法实践方面,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可以提升司法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但如果是不当和过度的新闻报道,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独立审判,损害司法公正,形成所谓的"媒体审判"。有学者将其界定为"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最主要的特征有:发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1]笔者认为"媒体审判"是指在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之前。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4年第16期69-72,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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