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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诈骗犯罪既未遂标准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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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案例启示:短信诈骗型犯罪既未遂标准的确立需要综合考量。一方面应明确传统诈骗罪既未遂的界分标准,另一方面要明晰短信诈骗犯罪的具体行为过程以及基本构造,只有当行为人通过短信欺诈行为现实支配或取得被骗财物后,短信诈骗犯罪才能达到既遂。[基本案情]张某系A市无业游民,在一次赌博输钱后便产生了通过诈骗他人钱财而筹集赌资的想法,并通过不法途径购得一台手机短信群发器。
作者 张宁 罗至晔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4年第18期14-17,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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