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法》以立法的形式在证明标准中引入"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述。公诉承办人应当正确理解"排除合理怀疑"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系,合理界定"合理怀疑",并将审查重点放在犯罪构成、证据之间等方面,并围绕案件疑点进行证据完善,强化审查报告的说理,展示排除合理怀疑的心证过程。[基本案情]2012年12月中旬,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滨海工业区海塘边与居住在海塘边废弃平房中的王某相识。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4年第18期52-55,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