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3月14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规定的出台对于扼制超期羁押、保障被羁押者人身自由权的作用无疑是积极的。然而,关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法律规范的阙如。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4年第21期37-39,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