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7个省份17个检察院试点检察官办案责任改革,要求在检察业务部门设立若干主任检察官,以主任检察官为基础组成办案组织,由主任检察官担任办案组织负责人,从而正式拉开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序幕。就侦查监督工作而言,此项改革有利于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组织,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要在司法实务中研究相应的解决对策。一。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4年第21期53-54,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重点课题<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