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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见不法侵害并积极准备防卫工具能否阻却成立正当防卫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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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预见到不法侵害并积极准备防卫工具实施伤害的,应辨明行为人是否存在防卫目的,不能仅因行为人预见侵害后没有退让回避,而是积极准备了防卫工具,就一概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基本案情]2010年5月,犯罪嫌疑人朱某与被害人韦某因打麻将发生口角,被围观群众劝开后,韦某扬言要杀死朱某,并在社区内张贴广告,寻找朱某下落,声称"凡提供朱某下落者,奖励现金两千元"。朱某得知后,曾数日不敢出门,因惧于韦某,后来朱某外出时总是随身携带一把匕首。2010年6月2日上午10时左右。
作者 张宝 毛康林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4年第22期11-13,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Hans-HeinrichJescheck),(德)托马斯·魏根特(ThomasWeigend)著,徐久生.德国刑法教科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共引文献43

同被引文献228

引证文献11

二级引证文献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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