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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缺碘地区销售无碘盐的行为定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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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魏某等20人,为牟取较大利润,在未办理"无碘食盐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低价购进不含碘食盐9000多公斤,先后在河南浚县王庄镇、白寺乡、屯子镇的超市、店铺摊点等地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已销售无碘盐5300公斤,现场查获3700多公斤。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经鹤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告人魏某等20人所销售的食盐中碘酸钾含量不符GB5461-
作者 陈永锋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4年第22期41-42,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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