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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挖具有较高观赏及经济价值林木并出售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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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11年9月,孙某、张某得知某地山上有十几株金弹子树,于是二人到该地找树主人商谈购买事宜。后因未找到树主人,二人便决定先采挖,等找到树主人后再付钱。后二人共采挖了十六株金弹子树兜运回孙某老家并予以转卖。经鉴定,其盗挖的金弹子树兜价值人民币13600元。本案存在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张某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4年第22期76-76,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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