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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初犯免责”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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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06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将某县华隆公司房产店面出租给杨某等四人,实收租金150.4万元,后不申报纳税。经某县地方税务局认定,应纳税额30.377131万元、逃避缴纳税额23.608291万元,逃避缴纳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77.72%。2011年6月23日,华隆公司补缴了上述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但是税务机关未对华隆公司予以行政处罚。2007年4月。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4年第22期78-78,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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