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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原则、范围及标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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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实为加强宪法实施的重要一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坚持服务国家工作大局、集体行使监督权、"备"与"审"有机结合的原则。根据监督法的规定,需报备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为县级以下人民政府。但在行政权下放、"强镇扩权"的背景下,乡级人民政府也应纳入需报备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范畴。备案审查的标准为适当性原则,可以具体化为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其中明确提出,检察机关要把法律监督纳入法治监督体系。要正确实施这一举措,必须正确理解其深刻的内涵。
作者 温辉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5年第1期37-39,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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