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比对,不难发现"瑕疵证据"基本上属于侦查人员通过轻微违法行为获得的证据,并不侵犯基本的程序正义原则,影响,而"非法证据"则相反,不仅践踏被告人的肉体和尊严,而且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被告人陈述的自愿性,影响其供述的真实性。因此,本文认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而没有通知,所取得的讯问笔录系"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具体理由如下。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5年第11期76-76,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