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记录封存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设的一项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确立不仅在理论制度建构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预防犯罪等方面也具有深刻的影响。其适用对象除了被法院判处5年以下轻罪的未成年人以外,应秉承"举重以明轻",将适用对象扩大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及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在适用主体方面,应包括所有知晓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单位和个人等。同时,应设计完善犯罪记录封存的程序,制定严密的查询制度,完善检察监督程序,做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宣传工作。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5年第13期53-55,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