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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持刀砍人行为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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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公共场所持刀砍人行为的性质需根据行为时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情境,结合行为方式的内在自然属性来具体认定。危险方法应界定为行为实施后,不需要行为人继续添加作用力即可一次性源源不断地波及到更多对象,且不可控制。
作者 赵伟伟
机构地区 南开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5年第14期23-26,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12

  • 1[日]木村龟二 顾肖荣译.《刑法学词典》[M].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349页.第350页以下.第327页.
  • 2张明楷.《危险犯初探》[J].清华法律评论,1998,1.
  • 3[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 陈忠林 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M].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页.
  • 4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52页.
  • 5[日]木村龟二著:《新刑法读本》,法文社1959年版,第263页,转引自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4页.
  • 6参见[日]宫内裕著:"关于危险概念",载《泷川花甲阿纪念论文集--现代刑法学课题(下)》,1955年版,第735页,转引自[日]野村稔:"刑法中的危险概念",载西原春夫副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等译,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70页.
  • 7其实,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而是在于结果犯中的结果是物质性的、可以具体测量的、有形的损害结果,而行为犯所发生的是非物质性的、不可具体测量的、无形的损害结果.比如,作为行为犯的强奸罪不是没有发生损害结果,而是结果不可测量而已.
  • 8刑法第144条文中没有"足以……"的字样,但笔者认为应属于具体危险犯,理由在于:一是社会危害性比其轻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尚且被规定为危险犯,其更有被规定为危险犯的理由;二是,该罪名的加重法定刑规定的适用条件是实害的造成.笔者认为没有明确规定为危险犯是立法的疏漏.另外,投放危险物质罪尚且是具体危险犯,因此该罪名也没有必要设置为抽象危险犯.
  • 9尽管德日刑法学者认为遗弃罪是危险犯,但是在我国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从这个角度讲属于实害犯.不过,现在德日的通说认为,遗弃罪是威胁生命的犯罪,而故意杀人是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从这个角度讲,遗弃罪又属于危险犯.笔者暂且把其归入危险犯之列,这个问题还需要研究.
  • 10.《新编六法全书》(改订版).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第676页.

共引文献20

同被引文献10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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