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层院检委会大多因案召开,临时性的情况比较多,导致对案件的定性效率和质量欠佳;同时,基层院检委会基本上以讨论案件为主,忽视了对事项的审议。检委会如此履行职权,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承办检察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集体决定之下也会导致权责不清。对存在的这些问题,围绕检察改革大局,进一步明确检委会审议事项和案件的范围,设置提请审议的时限,保障主任检察官和主办检察官的主体地位,优化检委会组成人员,突出专职检委会委员的法律身份,加强检委会办事机构建设等,应成为改革的方向。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5年第15期8-10,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2015年重点调研课题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