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既是一种社会防御措施,也是一种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加以限制的行为,还牵涉到刑事责任应否承担的问题。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模式从整体上呈现出二元双轨的制度格局。其中,《刑事诉讼法》将强制医疗程序归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由人民法院最终决定;《精神卫生法》则将强制医疗作为一种特殊的医疗行为,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实施。相较而言,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无疑更加符合司法化的要求,但其具体规定中仍然有当事人权利不足、审判程序虚化等明显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而《精神卫生法》中的强制医疗更是存在性质定位错误,当事人权利保护堪忧等严重缺陷,亟需司法机关的审查和监督。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5年第15期42-44,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