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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检举揭发”受贿行为的性质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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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办理贿赂犯罪案件时,应注意行贿与受贿是典型的对合犯,但不是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同时,对于行贿人检举揭发受贿人受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自首或坦白,不宜认定为立功。
作者 陈玉华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5年第15期61-62,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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